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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獎評選辦法(2019年修訂) 2021-10-14 瀏覽次數:3333次 作者:萬林 濟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獎 評 選 辦 法 (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鼓勵建筑施工企業、建設監理和項目管理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增強質量意識,爭創精品工程,推動我市建筑工程質量整體水平的提高,規范濟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獎(以下簡稱“泉城杯”獎)的評選活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泉城杯”獎是我市建筑工程質量的最高榮譽獎,“泉城杯”獎評選的具體工作由濟南市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 第三條 “泉城杯”獎每年評選一次,獲獎工程數額原則控制在90個左右。獲獎單位為獲獎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參建單位、監理單位和項目管理單位。 第四條 申報山東省建筑工程質量“泰山杯”獎、國家優質工程獎和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從獲得“泉城杯”獎的工程中擇優推薦。 第五條 我市建筑施工企業在市外承包的工程項目,符合濟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獎申報條件的,每家企業可申報1項“泉城杯”獎工程。 第二章 評選工程范圍 第六條 “泉城杯”獎評選的范圍是:濟南市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9月30日前經質監部門核定的優良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和市政工程。其工程的規模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單體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積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區、小區組團和單體住宅,其規模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區; (二)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小區組團; (三)單體住宅工程,建筑面積在5000(含)平方米以上; (四)個別工程達不到評選規模要求,但建筑設計獨特,工程質量突出,在社會上有影響的,本著嚴格控制的原則申報推薦。 三、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工程、地鐵及隧道工程、高架橋、跨河橋、管廊工程和垃圾污水處理工程等,其規模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5萬平方米以上的道路工程(次干路等級以上); (二)投資額在1.5億元以上的互通立交橋; (三)長度2公里以上的城市高架橋、長度1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線)橋、長度1公里以上的綜合管廊工程; (四)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地鐵及隧道等工程; (五)投資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垃圾處理廠、污水處理廠、凈配水廠等工程; (六)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價在800萬元以上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 (七)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其它綜合性市政工程。 第七條 下列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竣工后被隱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二)在原工程基礎上進行改造的工程。 (三)國家尚無質量驗收標準或施工規范的工程。 (四)已參加過“泉城杯”獎評選而未獲獎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泉城杯”獎的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符合建設工程法定審批程序。 (二)工程設計符合國家和行業設計標準、規范。 (三)工程實體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 (四)施工工藝和技術措施先進、合理,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 (五)在施工中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和留有質量安全隱患。 (六)工程無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第九條 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必須按國家有關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達到優良等級,并已獲得市“優質結構杯”獎。 第十條 住宅小區、小區組團工程除符合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要求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住宅小區內公建、道路、生活設施配套齊全、合理,庭院綠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綠化,小區管理優良到位;所有單位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格標準,優良率達80%以上;參與住宅小區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不超過三家。 (二)小區組團的質量優良率應達到100%;小區組團應由一家建筑施工企業施工。 第十一條 參評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是在本市注冊或備案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十二條 由多家施工企業參建的工程,允許有一家施工企業申請作為“泉城杯”獎的主要參建單位。主要參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與承包企業簽訂了分包合同; (二) 完成的工程量占工程總工作量的50%以上; (三) 完成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質量達到優良。 第十三條 為鼓勵建設監理企業和項目管理企業加強質量管理,一個工程允許有一家建設監理企業和項目管理企業申請作為“泉城杯”獎的主要監理單位和主要項目管理單位。主要監理單位和項目管理單位應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和項目管理合同。 第四章 申報和初審 第十四條 申報工程由承建單位提出申請,主要參建單位、監理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的資料由承建單位負責統一申報。由多家建筑施工企業共同施工的住宅小區,由建設單位申報。 第十五條 申報資料的內容和要求: 一、申報資料的內容: (一)“泉城杯”獎申報表; (二)工程簡介; (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四)經過備案部門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工程質量備案證書復印件; (五)用戶回訪證明; (六)主要參建單位的分包合同復印件; (七)主要監理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的工程監理合同、項目管理合同復印件; (八)市政工程需提供監理評價報告復印件; (九)“優質結構杯”獎及有關獎項證書復印件; (十)未拖欠農民工工資證明。 二、申報資料的要求: (一)申報資料中提供的文件、證明和印章等必須清晰,容易辯認。 (二)申報的各種資料必須準確、真實。 第十六條 濟南市建筑業協會秘書處依據本辦法的申報條件和要求對申報的工程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告知申報單位。 第五章 工程復查 第十七條 濟南市建筑業協會組成若干復查組對通過初審的工程進行復查。每個復查小組由熟悉工程質量、不同專業技術的人員3—4人組成,復查小組成員從濟南市建筑業協會建筑工程技術專家庫中抽取。復查專家每年更換三分之一,原則上每位復查專家連續參加復查工作不超過三年。 第十八條 工程復查的內容和要求: (一)聽取申報單位對工程施工和質量的情況介紹。 (二)聽取建設、監理、使用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復查小組與上述單位座談時,受檢單位的人員應當回避。 (三)實地檢查工程質量。復查小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部位應予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和拒絕。 (四)復查小組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復查報告。 第六章 工程評審 第十九條 “泉城杯”獎評審設立評審委員會,由11人組成。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評審委員會由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熟悉工程質量技術的工程質量專家和協會、行業的有關人員組成。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通過聽取復查組匯報、質詢、討論、評議,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工程預選名單。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確定的獲獎工程預選名單,在濟南市建筑業協會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七章 表彰 第二十二條 獲獎工程由市住宅和城鄉建設局發文公布,市建筑業協會發文通報表彰。向榮獲“泉城杯”獎的主要承建單位頒發獎杯和榮譽證書;向榮獲“泉城杯”獎的主要參建單位頒發獎牌和榮譽證書;向榮獲“泉城杯”獎的主要監理單位、項目管理單位、項目總監和承建單位的項目經理頒發榮譽證書。有關縣(市)區、部門和獲獎企業可根據本地區、部門和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二十三條 為交流和推廣創“泉城杯”獎工程經驗,促進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濟南市建筑業協會每兩年組織編輯出版一本“泉城杯”獎工程畫冊。 第八章 紀律 第二十四條 “泉城杯”獎復查工作與評選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規程。凡參與“泉城杯”獎復查與評選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嚴禁收取任何單位或個人贈送的任何禮品、紀念品和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第二十五條 工程復查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復查專家不得參與復查本單位的申報工程。 第二十六條 申報“泉城杯”獎的單位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不得組織與工程復查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情節嚴重的,對申報企業取消參評資格;對復查專家取消復查資格,并終身不得再進入濟南市建筑業協會專家庫。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對已獲得“泉城杯”獎稱號的工程,若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隱患,市建筑業協會要組織專家對工程進行鑒定,并有權做出取消該工程“泉城杯”獎稱號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起施行。原《濟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獎評選辦法》(2015年修訂)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