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建筑工程質量“泰山杯”獎評選辦法 2021-10-14 瀏覽次數:1826次 作者:萬林 山東省建筑工程質量“泰山杯”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進一步規范“泰山杯”獎評選活動,鼓勵建筑施工企業、建設監理企業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增強質量意識,爭創精品工程,推動我省工程質量整體水平的提高,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建筑工程質量“泰山杯”獎(以下簡稱“泰山杯”獎)是我省建筑工程質量最高榮譽獎。“泰山杯”獎的評選對象主要為我省建筑施工企業在我省境內承包,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設工程,獲獎單位為工程主要承建單位、主要參建單位和主要監理單位。 第三條 “泰山杯”獎由建筑施工企業、建設監理企業自愿申報,經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或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魯建筑施工企業擇優推薦后進行評選。“泰山杯”獎評選堅持“優中選優”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泰山杯”獎每年評選一次,獎勵數額不超過150個。申請“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和“國家優質工程獎”將從“泰山杯”獎工程中擇優推薦。“泰山杯”獎評選的具體工作由山東省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 第五條 山東省建筑業協會根據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魯建筑施工企業的竣工工程數量及完成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確定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魯建筑施工企業“泰山杯”獎申報工程數量。 第六條 我省建筑施工企業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項目,符合山東省建筑工程“泰山杯”獎申報條件,可申報“泰山杯”獎,申報名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七條 “泰山杯”獎評選的工程主要為我省境內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新(擴)建工程。 一、工業建設項目:包括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煤炭、鋼鐵、有色金屬、化學工業、電力工業、機械工業、冶金、建材等工業建設項目。其規模應符合附件1的規定。工業項目主廠房單獨申報,建筑面積應在2萬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鐵路、橋梁、機場跑道、港口、碼頭、隧道、船閘、內河航運工程等。其規模應符合附件2的規定。 三、市政、園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橋、高架橋、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動、植物園等。其規模應符合附件3的規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項目的規模應符合附件4的規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區、小區組團和單體住宅,其規模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區; (二)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含)以上小區組團; (三)單體住宅,建筑面積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資金額6000萬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資金額8000萬元以上。 第八條 以下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業承建的國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隱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礎上進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設計、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質量隱患的工程; 五、雖已通過竣工驗收,但還有甩項未完(包括初裝修建筑)的工程; 六、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工程; 七、已經參加過“泰山杯”獎評選而未被評選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泰山杯”獎的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定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省地、節能、環保的規定,工程設計先進合理,已獲得市、省直、中直部門級工程質量獎,工程質量達到省內同類工程領先水平。 二、已經通過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除住宅小區、組團和聯合申報工程外,一般情況下,申報工程應為一個單位工程,一個單位工程只能有一家總承包企業施工。 三、工程竣工后經過一年以上的使用檢驗,沒有發現質量問題或隱患。 四、工業工程的生產能力已經達到設計要求,各項技術指標和經濟效益指標達到本專業省內領先水平。 五、住宅小區、小區組團工程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住宅小區總體設計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標準、規定的要求,小區內公建、道路、生活設施配套齊全、合理,庭院綠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綠化,小區管理優良到位;所有單位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參與住宅小區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不超過三家; (二)小區組團所在住宅小區的建筑面積必須在30萬平方米(含)以上,小區內的所有建設項目都按照批準的小區規劃、設計要求全部建成,滿足使用要求;小區內各類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設施等,均符合城市規劃、設計和規范標準要求;組團內所有單位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小區組團應由一家建筑施工企業施工。 六、住宅工程應達到入住條件,入住率在60%以上,其它未入住的應達到使用要求。 七、工程建設過程中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制定有系統、科學、經濟的質量管理目標和創優計劃;有環保要求的工程在正常投產后須達到原設計的環保指標和國家相應的環保標準。 八、工程無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現象,沒有因違反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受到處罰的行為。 九、獲得省級QC小組成果、省級工法、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施工現場綜合管理樣板工程的優先評審。 十、已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優先評審。 第十條 申報“泰山杯”獎的主承建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業建設項目中,應是承建主要生產設備和管線、儀器、儀表的安裝單位或是承建主廠房和與生產相關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單位; 二、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應是承建主體結構的施工單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園林工程中,應是承建主體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單位; 第十一條 兩家以上建筑業企業聯合承包一項工程,并簽訂聯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聯合申報。對于大型建設工程,兩家以上建筑業企業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不同標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30%以上,且不少于2000萬元的,可共同申報。 第十二條 每個企業在同一年內,原則上只能選擇其施工的2個工程申報“泰山杯”獎。 第十三條 為鼓勵參與工程施工的其他企業共同創優,一個工程一般允許有兩家建筑施工企業申請作為“泰山杯”獎的主要參建單位,勞務分包企業不能作為參建單位申報。主要參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與總承包企業簽訂了分包合同或承接了建設單位按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與建設單位簽訂了承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總量的15%以上; 第十四條 為鼓勵建設監理企業加強質量管理,一個工程一般允許有一家建設監理企業申請作為“泰山杯”獎的主要監理單位。主要監理單位應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監理合同,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完成了工程監理任務。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五條 “泰山杯”獎申報程序: 一、建筑施工企業原則上按工程所在地向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申報,其中省直有關部門所屬建筑施工企業向省直有關部門申報,中央駐魯建筑施工企業向省建筑業協會申報。 二、申報“泰山杯”獎的主要參建單位、監理單位,由主要承建單位一同申報。 三、各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申報的非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魯建筑施工企業申報的房屋建筑工程,應該征求工程所在地建筑業協會(聯合會)的意見;各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申報屬于省直有關部門歸口管理的專業性(包括市政)工程,應該征求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 四、各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魯建筑施工企業依據本辦法對企業申報“泰山杯”獎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在“泰山杯”獎申報表中簽署對工程質量的具體推薦意見并蓋章,出具正式文件向山東省建筑業協會推薦。推薦2項以上(含)工程時,應在文件中注明被推薦工程的次序。 第十六條 山東省建筑業協會對推薦的“泰山杯”獎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應將初審結果通過函件告知各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省直有關部門和中央駐魯建筑施工企業。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的內容和要求: 一、申報材料的內容: (一)申報資料總目錄,并注明各種資料的份數; (二)“泰山杯”獎申報表一式3份(其中兩份請單獨裝訂); (三)工程項目計劃任務書的復印件1份; (四)工程項目報建批件(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復印件各l份; (五)證明工程項目設計水平先進的文件或證書(復印件)1份; (六)工程概況和介紹施工質量情況的文字材料一式兩份;(其中一份請單獨裝訂); (七)獲得市、省直、中直部門級工程質量獎項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 (八)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1份; (九)《山東省節能建筑認定證書》復印件1份; (十)Ⅰ類、Ⅱ類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復印件1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技術監督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復印件各1份; (十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復印件1份; (十三)工程沒有拖欠分包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現象、沒有違反建筑市場秩序行為受到處罰證明材料各1份; (十四)總承包或主承建合同書的復印件1份; (十五)主要參建單位的分包合同(承包合同)和有關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評資料的復印件各1份;主要參建單位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證明; (十六)主要監理單位工程監理合同復印件1份; (十七)能反映工程概況并附文字說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張; (十八)工程竣工的總平面圖和主體單位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圖的復印件各1份; (十九)配有解說詞的工程DVD光盤1張。 二、申報資料的要求: (一)《“泰山杯”獎申報表》內有關單位簽署意見各欄內,必須簽署對工程質量具體評價意見,不能僅僅寫上“同意申報”。對未簽署具體評價意見的,視為無效; (二)申報資料中提供的文件、證明和印章等必須清晰,容易辨認; (三)申報的各種資料必須準確、真實,并涵蓋所申報工程的全部內容。資料中涉及到的建設地點、投資規模、建筑面積、結構類型、質量評定、工程性質和用途等方面的數據和文字必須與工程一致。如有更改,必須有相應的手續和文件說明。 (四)工程光盤要重點突出工程概況,工程特點、難點、亮點,技術措施,質量效果等內容,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體現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措施,播放時間控制在5分鐘以內。
第五章 工程復查
第十八條 省建管局、省建筑業協會組成若干復查組對通過初審的工程進行復查。復查組由熟悉工程質量,不同專業技術的人員3~4人組成,復查組成員從“泰山杯”獎工程質量專家庫中抽取。被查地區建筑業主管部門、建筑業協會(聯合會)或有關部門配合工作。 第十九條 工程復查的內容和要求: 一、聽取承建單位對工程施工和質量的情況介紹。主要介紹工程概況,工程特點、難點,施工技術及保證質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實際水平和質量評定的結果,并觀看工程DVD光盤。 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狀況。凡是復查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部位,被查企業都必須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三、聽取建設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施工企業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四、查閱工程有關資料 (一)工程有關立項審批的全部資料。包括工程立項報告、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報建批復文件等; (二)工程技術與質量資料; (三)工程監理資料(包括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編制審批內容的執行情況,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情況等)。 工程有關資料按照規定,應該提供原件的必須提供原件。 五、復查組對工程復查的有關情況進行講評。 六、復查組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復查報告。復查報告要對工程的整體質量狀況做出“好”、“較好”、“一般”、“較差”的評價,并提出“推薦”或“不推薦”的意見。
第六章 工程評審
第二十條 “泰山杯”獎的評審工作由評審委員會組織進行。評審委員會由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熟悉工程質量技術、擔任過專業技術職務的協會、企業和行業的有關領導、工程質量專家組成。委員11人以上,其中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評審工作必須公正、嚴肅、認真,堅持高標準、嚴要求。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被推薦工程申報材料和工程復查組情況匯報,通過審查、觀看工程錄像、質詢、討論、評議,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工程預選名單。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確定的獲獎工程預選名單,在山東省建筑業信息網公示一周后,提交省建管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最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批準。
第七章 工程表彰
第二十三條 獲獎工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建管局和省建筑業協會聯合發文通報表彰。榮獲“泰山杯”獎的承建單位、主要參建單位頒發獎杯和榮譽證書。榮獲“泰山杯”獎的監理單位頒發榮譽證書。 有關市、部門和獲獎企業可根據本地區、部門和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獲獎企業和有關人員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復制“泰山杯”獎獎杯和證書。如有違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紀 律
第二十五條 申報“泰山杯”獎的單位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撤銷申報和獲獎資格。 第二十六條 工程復查人員和評審委員會委員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收受企業和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對違反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通報,直至撤銷參加工程復查或評審委員會委員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對已經獲得“泰山杯”獎稱號的工程,若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隱患,省建管局、省建筑業協會要組織專家對工程進行鑒定,并有權做出取消該工程“泰山杯”獎稱號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山東省建筑工程質量“泰山杯”獎評選辦法》(魯建管發〔2007〕14號)同時停止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附件:1、工業建設項目“泰山杯”獎評選規模 2、交通工程“泰山杯”獎評選規模 3、市政、園林工程“泰山杯”獎評選規模 4、公共建筑工程“泰山杯”獎評選規模
附件1: 工業建設項目“泰山杯”獎評選規模
附件2: 交通工程“泰山杯”獎評選規模
一、水運: 1、年吞吐量在100萬噸以上及集裝箱15萬標箱以上的新建、擴建沿海港口; 2、年吞吐量在200萬噸以上及集裝箱5萬標箱以上的新建、擴建內河港口; 3、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其它水運工程和修造船廠工程。 二、公路: 1、長度在30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100千米以上的一級公路; 2、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主跨跨度在200米(含)以上的橋梁、2千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3、長度在1千米以上的獨立公路大橋; 4、投資在8000萬元以上大型互通立交及其它大型交通工程建設項目。 三、鐵路: 1、編組站及50千米以上的線路綜合工程; 2、長度在1千米及以上的隧道; 3、長度在1.5千米或不足1.5千米但科技含量高,技術工藝復雜且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橋梁工程。 四、民航: 年旅客吞吐量300萬人以上,飛行區等級4E和4D的機場工程。 五、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其他交通工程。
附件3: 市政、園林工程“泰山杯”獎評選規模
一、投資額在1.5億元以上的互通立交橋; 二、長度在5千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橋; 三、路面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四、設有首末站的輕軌線工程; 五、用地面積3萬平方米、建筑面積8000平方米以上的園林建筑工程; 六、日供水10萬噸以上的獨立水廠; 七、日污水處理能力8萬噸以上的獨立污水處理廠; 八、長度在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橋; 九、投資額超過8000萬元的其它市政工程、園林工程。
附件4: 公共建筑工程“泰山杯”獎評選規模
一、1.5萬座以上的體育場; 二、3000座以上的體育館; 三、1500座以上的游泳館; 四、1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劇院; 五、200間以上客房的飯店、賓館; 六、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辦公樓、寫字樓、綜合樓、營業樓、候機樓、鐵路站房、教學樓、圖書館等單體公共建筑工程; 七、高度250米以上的電視發射塔; 八、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仿古建筑及歷史遺跡重建工程; 九、投資額在8000萬元以上的其它公共建筑工程。 |